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总工会14届第111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山东省创新型班组、山东省职工创新能手选树和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等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全省职工创新竞赛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当好主力军、聚力新动能、建功新时代”劳动竞赛的实施意见》《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职工技术创新竞赛活动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山东省创新型班组、山东省职工创新能手、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授予在全省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条 山东省创新型班组授予在全省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科室。 第五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能手授予在全省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室副职(含)以下的一线创新型职工。 第六条 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励在全省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原则上从市级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二)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组织领导有力、部署推进经常、评价激励科学;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10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获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四)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6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在本系统或全市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本企业有市级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有省级创新型班组和创新能手; (六)凡存在未组建工会、欠缴职工“五险一金”、欠缴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等情形之一,以及申报前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山东省创新型班组原则上从市级创新型班组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组建设理念先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出色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员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80%以上的班组成员有创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3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获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四)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3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在本系统或全市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班组有职工是本单位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 第九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能手原则上从市级职工创新能手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积极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贡献突出,群众公认; (二)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是第一完成人)获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是第一完成人)在全市或本单位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时是市级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 (五)掌握并积极传授高超技能、先进操作法和创新知识、创新方法。 第十条 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原则上从市级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第十一条 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得各等次奖项的基本条件: (一)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 (二)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三)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创新型班组、创新能手和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级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每年发布的申报评选通知要求,逐级组织推荐申报。企业(基层)工会向上级工会推荐申报前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的单位,须在推荐申报时进行工会经费计拨审计,按照《关于申报荣誉称号工会经费计拨审计审查有关情况的通知》(鲁会审〔2016〕1号)要求报送《申报荣誉称号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审查表》。 第十四条 申报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应无专利权争议。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每次选树不超过20家、创新型班组每次选树不超过100个、创新能手每次选树不超过100名;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每次评选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评审、命名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职工创新竞赛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授予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给予先进个人一定资金奖励。 (一)授予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授予山东省创新型班组山东省工人先锋号;授予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已有相应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不再重复授予。 (二)奖励山东省职工创新能手5000元,奖励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一完成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 (三)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情况不实的,经核实后取消评审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创新能手的获奖名单公布后,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及时将省总工会拨付的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的个人,并留存银行回执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原《山东省职工技术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能手选树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鲁会〔2015〕81号)和《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鲁会〔2015〕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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