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所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对研究所科学事业发展的指导与咨询作用,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所学术与技术委员会是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所长实施学术与技术领导的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负责对研究所学科方向、科研与开发、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学科覆盖面,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依据总则,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款 提出并评议本所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学科领域以及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款 评议所科研计划和检查监督科研课题执行情况; 第三款 评议各项科研基金或专项研究计划; 第四款 评议推荐科研成果,并提出推荐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五款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建议,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科技交流和合作;对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评议。 第六款 提出并评议所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或措施; 第七款 评议本所研究机构布局方案或研究机构改革方案; 第八款 对科研成果归属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款 根据所务会或所长的提议,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重大对外合作或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款 对所内其他相关问题,提出咨询与建议。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所内在职的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必要时可临时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从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须是本所的科研技术骨干。 第七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覆盖本所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方向。 第八条 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由所务会研究通过后,所长聘任,研究所备案。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权益与任期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第一款 遵守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决议; 第二款 积极参加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会议和研究所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完成研究所委托的工作; 第三款对研究所和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益: 第一款 优先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二款 获得研究所的信息资料; 第三款 研究所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凡出国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因客观因素无力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相关工作达三次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按第九条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五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其办法与上述程序相同。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是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等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2/3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有到会1/2以上(含)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学术与技术委员会时,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术与技术委会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会议内容、资料、记录、会议纪要(要求到会的学术委员签字)、评议结果,均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委员要对会议内容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所需费用由所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综合办公室。 学术与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研究所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过学术与技术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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