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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严格界定假药劣药 开辟救命绿色通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7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 沈志强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海外代购、销售仿制药等现象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片中,保健品店老板程勇从印度低价代购用于治疗白血病的仿制药“格列卫”,虽然帮助了患者,却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而锒铛入狱。电影上映后,引发人们对于“销售假药罪”在情理和法理上的争论。
一起案例引发我的思考
    2015年6月16日,杨女士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恒翔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翔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杨女士负责经营恒翔公司。
    恒翔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10月12日到期。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杨女士仍然生产、销售医用氧,并向喀什市人民医院、喀什地区妇幼保健院、英吉沙县人民医院、疏勒县人民医院喀什爱心医院等13家医院销售医用氧4.2万余瓶,销售金额达143.5万元。
    2016年10月,喀什地区仅有2家企业有资格生产医用氧,同时2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均到期未审,其中就包括恒翔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杨女士即停止了医用氧的生产,于是很多医院无氧可用。经各医院与喀什食药局沟通协调,喀什食药局工作人员到恒翔公司要求杨女士继续生产医用氧供医院使用。于是,恒翔公司一直生产、销售医用氧,直到2018年2月14日被喀什食药局处罚。
    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被食药局要求继续生产医用氧”情节,杨女士被认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杨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因口头获许生产销售医用氧而获刑的事件,引发了我的思考。
修改建议被采纳写进法律
    2019年4月20日至23日,我应邀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参加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
    在分组审议会上,我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出2条修改意见:一是对“按假药劣药处理”的法律责任提出修改意见,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我建议进一步明确假药劣药的法律概念,删除有关“按假药劣药处理”的部分内容;二是根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应该高于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政管理权,建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应当允许个人自用携带少量进口药品。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我提出的2条修改意见被全部采纳。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回应了百姓关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允许带自用少量进口药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上述案件带来了转机。
    原一、二审判决依据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该条款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已被删除。该案二审受理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出具裁定的时间为2020年1月3日。
    法院再审认为,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系在二审阶段施行,故二审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二审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二审仍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亦导致对原审被告人杨女士定罪量刑处理不当,对此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假药情形,原审被告人杨女士生产销售的医用氧气亦不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故杨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审改判杨女士无罪。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但为治病救人的药品生产者杨女士迎来生机,同时也为我们每一位普通百姓为维护自己和亲友的生命健康权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药物开辟了绿色生命通道。
    最后,我在此重申,那些以盈利为目的、大量海外代购和倒买倒卖未经批准进口药品者,按照法律规定依然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采访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文章录入:熊方方    责任编辑:熊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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